为了贯彻落实我校“抓纪律、强技能、创名校”的工作目标,加强学生思想道德、人文素养教育和技术技能培养,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特制订本办法。
一、德育考核
(一)学生德育考核一个学期不合格,跟班就读;累积两个学期不合格,做劝退处理。
(二)第六学期结束时,有一个学期不合格,缓发半年毕业证书;有两个学期不合格,不颁发毕业证书。
(三)任何一学期内如果德育考核不合格,不得评优评先。
二、学业水平考核
学生在德育考核合格的前提下,学业水平考核按下列规定执行。
所有学科(含技能)期末综合评定不满60分,提供一次补考机会。补考时间为下学期初以前,补考(含学习过程考核分)后综合评定满60分视为及格,学籍档案记录为“补考及格”;补考后仍达不到60分,视为挂科。学生挂科后做如下处理:
(一)第一学期挂科达到4科次及以上,做劝退处理;挂科达到3科次及以下,累计到下学期。
(二)第二、三、四、五学期任意学期累计挂科(含前期挂科)达到8科次及以上,做劝退处理;
(三)第五学期期末考试为毕业考试。第五学期结束,累计挂科达到4科次及以下,半年后补考及格颁发毕业证书;累计达到5—7科次,一年后补考及格颁发毕业证书;累计达到8科次以上,不颁发毕业证书。
(四)第六学期,实习学生实习成绩需合格,否则,不颁发毕业证书。
学生毕业时,依据上述考核情况评选优秀毕业生、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;学生如需学校出具有关证明,将依据考核结果实际情况如实填写。
本办法自规定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归学校。
二〇一七年十一月